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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这22个行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2-11-18 09:30 410 次阅读

好消息!这22个行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

企业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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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

的缓缴社保费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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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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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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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提交申请缓缴上月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并加盖公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需要核算《利润表》的企业或暂时无法提供《利润表》的企业,可进行书面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二)申请缓缴的企业可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三)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缓缴手续的企业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扫码查看《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承诺书》


河北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系统自动审核。也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窗口受理后系统自动审核。困难企业同时作出书面承诺。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6月起可以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6月对5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内蒙古

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实施备案制


申报认定受疫影响严重地区的旗县(市、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备案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商提出备案意见。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结论,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出具告知书,通知企业自愿选择缓缴期限。对未列入2020年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划型范围、2020年以后成立以及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可参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有关规定划型。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实施缓缴;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不予缓缴原因。


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缓缴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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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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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缴费人可一次性申请多个月的缓缴费款,无需逐月提交申请。5个困难行业企业,填写《辽宁省部分行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别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填写《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申请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出具书面承诺,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在省内参保的企业(含在省直参保企业),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人社服务专区→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不含沈阳市、朝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线下办事窗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工伤保险费的,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省直参保的企业,可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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